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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邱運龍 近日,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檢察院宣判了一起該縣房地產管理局原出納及會計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胡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肖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胡某與肖某原為安福縣房地產管理局的出納與會計,為幫助在銀行工作的好友韋某完成攬儲任務,動用了單位的職工上崗保證金8萬元存定期,存款到期時,胡某與肖某將所得利息7000餘元進行平分。之後,韋某等人又先後找到胡某請其幫忙完成基金與理財產品的任務,胡某再次私自動用由其管理的單位職工上崗保證金及拆遷款120萬元購買基金與理財產品,購買基金與理財產品所得收益全部留於胡某管理的私人賬戶上。  (原標題:出納會計挪用公款128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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